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

2020-03-24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的义务。特许人不及时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将严重损害被特许人权益,使被特许人处于极大的经营风险中。面对这种情形的,被特许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基本事实】

201854日,上海XX公司与牛某某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牛某某在安徽省六安市使用餐饮项目名称“答案”经营,合同期限自201854日至202053日;牛某某签约时一次性支付上海XX公司费用56,800元。上海XX公司同时向牛某某出具了《答案奶茶授权书》,载明:“答案奶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注册之品牌,注册品牌所有权为上海XX公司所拥有。上海XX公司特授权牛某某在安徽省六安市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授权期限与双方签订合同书保持一致。后牛某某发现,上海XX公司未注册“答案”商标,该商标已被案外人注册,遂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支付费用。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是重要的经营资源。商标是否注册,在法律保护力度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因此对被特许人是否订立合同存在重要影响。上海XX公司在《答案奶茶授权书》中,对该品牌是否注册,上海XX公司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况作出了虚假陈述,明显构成欺诈,牛某某有权撤销《合作服务协议书》。

上海XX公司和牛某某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注册商标等信息。上海XX公司和牛某某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上海XX公司授权牛某某使用“答案”标识。“答案”标识是涉案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上海XX公司于20183月才申请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答案商标,其于201854日即与牛某某签订了涉案合同。在特许人授权使用的标识并非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将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上海XX公司在与牛某某签订合同前,应当如实向牛某某披露答案商标的注册情况。但上海XX公司不但未向牛某某如实披露上述事实,反而在《答案奶茶授权书》中载明涉案标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注册之品牌,一审法院认定上海XX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牛某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开展特许经营,不一定必须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具备其他经营资源的时候,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特许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特许经营资源告知、披露给被特许人。本案总,特许人不仅未将商标注册情况披露给被特许人,还出具书面材料,声明涉案商标系其合法注册品牌,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欺诈。
©2024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