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3年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的通知
2019-04-10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3年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为进一步加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力度,提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工作效率,我部定于2013年7月举办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内贸立法工作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出台背景,以及制订《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安排。
(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特许经营执法介绍。解读《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和标准,介绍商务执法队伍建设和工作经验。
(三)特许经营发展趋势、特点分析。总结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其发展趋势。
(四)特许经营诉讼讲解。对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典型诉讼案例进行解析,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五)《特许经营合同规范》及投诉处理讲解。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制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处理投诉的流程方法。
(六)备案审核及系统操作讲解。对备案工作流程、备案审核要点、备案审核标准进行讲解;现场演示教授改版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及方法。
二、 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7月17日-19日,其中7月17日报到。地点:吉林省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大饭店(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0号,电话:0431-84606688)
三、 培训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有关协会和特许经营企业人员。
四、 培训费用及其他事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其他参会人员费用自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2)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协会和企业报名回执自行报送。报名回执请于2013年 7月 10日(周三)前同时传真至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吉林省商务厅。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马丹丹 李泽平
电 话:(010)85093756 85093775
手 机:18901560631
传 真:(010)85093788
联系人:吉林省商务厅 李龙飞
电 话:(0431)85625201
手 机:13578638182
传 真:(0431)85624772
附 件:1.商务主管部门名额分配表
2.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报名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附件1
商务主管部门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分配名额(人) |
省 份 |
分配名额(人) |
北 京 |
3 |
广 西 |
3 |
天 津 |
3 |
海 南 |
2 |
河 北 |
3 |
重 庆 |
3 |
山 西 |
3 |
四 川 |
5 |
内蒙古 |
3 |
贵 州 |
2 |
辽 宁 |
5 |
云 南 |
2 |
吉 林 |
5 |
西 藏 |
1 |
黑龙江 |
3 |
陕 西 |
3 |
上 海 |
3 |
甘 肃 |
2 |
江 苏 |
5 |
青 海 |
2 |
浙 江 |
3 |
宁 夏 |
2 |
安 徽 |
5 |
新 疆 |
2 |
福 建 |
3 |
大 连 |
1 |
江 西 |
5 |
青 岛 |
1 |
山 东 |
5 |
厦 门 |
1 |
河 南 |
3 |
深 圳 |
1 |
湖 北 |
3 |
宁 波 |
1 |
湖 南 |
3 |
新疆建设兵团 |
1 |
广 东 |
5 |
总 计 |
106 |
注:备案工作已下放的,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选择本地重点市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报名回执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反馈。
附件2
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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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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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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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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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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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代 表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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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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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出您需要 咨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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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请参加培训的单位认真填写此表;
此表复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