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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2019-04-10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关键词】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浙商外他字第3号《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英国境内作出,我国和英国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百六十七条以及《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1028日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性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我国当时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必须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且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但是200751日施行的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仅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事后应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而无审批要求。上述备案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的效力。仲裁裁决对本案所涉《单位系统协议》的处理,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更不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的情形。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单位服务协议》产生的纠纷,系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该纠纷处理结果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否一致,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审查事由。

 综上,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承认本案所涉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10518日,〔2010〕民四他字第1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琼经复字第1号《关于对海口中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060/199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承认和执行案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直接承担债务,违反了我国有关外债审批及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但是,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均不成立,本案仲裁裁决不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5713日,〔2001〕民四他字第1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V3521

观点编号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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