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之适用浅析
2019-01-11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之适用浅析
苹果和高通的专利大战愈演愈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授予高通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立即停止七款iPhone在中国的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其中所述之临时禁令,即行为保全。
该禁令被高通官宣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已于昨日起正式生效。
自行为保全制度被纳入2013年《民事诉讼法》,该制度也在实践中被普遍运用,成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宠。小编在此为大家整理了行为保全案件从申请到执行阶段大致的流程图,详见下图: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特殊标志合同、网络域名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在内的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网络域名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在内的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包括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包括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奖销售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垄断纠纷” 包括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
二、申请时间
“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包括诉讼(或仲裁)前的阶段。
三、诉前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申请条件:
(1)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3)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被申请人能否提出反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从行为保全的制度原理来说,当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才颁发行为保全,而所谓“不可弥补”,一定程度上,与金钱没办法完全弥补有关,如果此时允许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与行为保全制度的设置初衷相违背。 (摘自《高通苹果相爱相杀,行为保全何去何从》一文)
五、权利“稳定”的考量因素
在考量所涉权利的稳定性时,会考虑其类型或属性、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问题,这意味着对于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发明专利等权利,在提交证明文件时应当更进一步完善权利归属(或授权等)状态的证据。
另外,对于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六、对“情况紧急”的认定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
《规定》的出台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应用明确了大方向,具体的落实工作仍待实践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