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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因域名相似引发的纠纷?

2026-09-23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如何避免因域名相似引发的纠纷?

避免因域名相似引发纠纷的核心在于确立域名的合法权利基础,并排除主观恶意及客观混淆的可能性。

事前尽职调查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注册域名前,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或其他顶级域名注册局数据库,查询拟注册域名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更为关键的是,必须进行商标检索,确认该域名或其核心部分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尤其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若拟使用的域名包含他人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即便类别不同,也可能因淡化或误导公众而构成侵权。

避免“搭便车”和恶意注册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如果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给商标权人,或者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亦或是故意制造混淆以引诱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均会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域名应基于自身品牌建设的真实需求,保留品牌创立、使用宣传的证据链,以证明使用的善意。

注重域名的显著性与差异化。企业在设计域名时,应尽量使用具有独创性的词汇,避免直接使用行业通用词或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如果必须使用包含通用词汇的域名,应通过增加前缀、后缀或特定组合方式,使其整体具有区别于他人标识的显著特征,降低混淆可能性。

建立监测与应对机制。域名注册后,企业应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近似域名的出现,以及自身域名是否被他人投诉。一旦发现潜在冲突,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如UDRP程序)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规范网站内容,确保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域名指向的品牌一致,不从事误导性宣传。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域名到期未续费会面临什么风险呢?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核心数字资产,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服务使用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所有权。当域名注册人未在到期日前完成续费,将引发以下主要法律及商业风险:

1. 域名使用权丧失与服务中断风险

域名到期后,注册服务机构通常会进入“赎回期”或“删除期”。在此期间,域名解析服务可能被暂停,导致网站无法访问、企业邮箱失效,直接造成业务中断和商业信誉受损。若未在宽限期内续费,域名将被彻底删除并释放回公共池,原注册人将永久失去该域名的控制权。

2. 被他人抢注的风险(域名劫持/ squatting)

一旦域名被释放,任何第三方均可通过公开渠道重新注册。竞争对手或域名投资人可能迅速抢注该域名,导致原权利人无法再使用该标识。这不仅切断了原有的流量入口,还可能迫使原权利人以高昂代价回购,或面临品牌混淆的市场困境。

3. 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风险

若域名被第三方抢注后用于搭建假冒网站、钓鱼页面或发布损害原品牌声誉的内容,原域名持有人虽可主张权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和高昂的维权成本(如提起仲裁或诉讼)。此外,若原域名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未及时续费导致被商标权人注册,原使用人反而可能因继续试图使用相似标识而陷入商标侵权纠纷。

4. 数据资产流失风险

域名往往绑定了大量的历史SEO权重、用户数据链接及数字证书。域名丢失意味着这些无形资产的归零,且由于SSL证书通常与域名绑定,域名变更还需重新配置安全认证,增加了技术合规成本和数据泄露的潜在隐患。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该域名的持有者。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域名到期前办理续费手续。域名到期后未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域名注册协议约定停止对该域名的解析服务,并按照规定程序注销该域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纠纷的预防重于救济。在互联网经济深度融合的今天,域名不仅是技术地址,更是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的在先权利检索、善意的注册使用行为以及规范的品牌管理,可以有效规避因域名相似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制定品牌战略时,将域名保护纳入整体知识产权布局,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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