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杯印刷“失之毫厘”,却致【行政处罚】?
2022-01-08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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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纸杯|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 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
近日,一位客户咨询纸杯设计印刷相关的问题。原来是客户设计纸杯图案时,被纸杯制造商告知,如果制造商根据客户的设计图样,在杯口上印刷图案,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了,需客户自担风险。那么纸杯哪些部分最好不要印刷图案呢?如果印刷了又会有哪些风险呢?
纸杯的国家标准:GB/T 27590-2011
人们为了纸杯外观好看,有时候会在纸杯上满版或者大范围印刷图案。非专业的纸杯设计者和制造商可能会忽略纸杯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国家标准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GB/T 27590-2011国家标准的规定,纸杯产品不仅要符合物理性能要求、卫生指标、原材料要求等规定外,还应符合感官指标。感官是直观的,感官指标也是常常为了追求美观而被忽略的。那么纸杯的感官指标是什么呢?
根据GB/T 27590-2011国家标准的4.1的规定,感官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纸杯杯口及杯底不应凹陷、起皱;
(2)淋膜层、上蜡层应均匀,且杯身应清洁无异物;
(3)纸杯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明显色斑;
(4)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
(5)纸杯不应有异味。
图片说明:阴影部分为纸杯可印刷区域
而我们今天所讨论便是纸杯感官指标中的“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这一规定。不要忽略这小小的印刷区域,违反这一规定甚至可能导致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实例
------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1) 处罚机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2) 发文字号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8〕351号
(3) 处罚时间 2018年02月27日
(4)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海xx饮水杯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感官指标项目”。根据GB/T27590-2011《纸杯》4.1和《2017年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有印刷,当事人生产的饮水纸杯杯底距杯身印刷边缘仅8.5mm。
(5) 依据法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6) 处罚内容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252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2548元。
(7) 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总结
前述行政处罚的实例中,违反国家标准“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规定的纸杯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不合格产品”,因此有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对案件当事人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与规定范围相差1.5mm,而笔者在网上购物平台上简单搜索时,就发现大量的满版印刷的纸杯产品。
纸杯满版印刷虽然好看,但是存在违法风险。“好看”与“合规”并非不可兼得,因此建议读者们在规定的印刷范围内设计纸杯图案,“熊掌”与“鱼”兼得,何乐而不为?
纸杯上的“毫厘”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知微见著,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食品原料、食品加工、仓储运输、包装标签、门店运营、人员管理、设备环境等方方面面。近年来,许多头部餐饮连锁企业如杨国福、华莱士、奈雪的茶、星巴克等被报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对企业形象、连锁体系、商业发展造成不小的打击。本公众号后续会不断更新食品安全资讯、解析相关法律问题,分享食品安全管理律师实务经验,欢迎读者们关注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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